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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 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 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的,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 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同时置备 于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于2010年3月9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于2010年3月9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 转债公告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