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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1-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六)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三条定期报告(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