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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 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对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于2010年3月9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事情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款余额向保荐人通报,在募集资金管理上主动受 保荐人的持续督导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未 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提交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于2010年3月9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