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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县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县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和PPP模式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业下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筛选汇总编制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为县政府投资安排提供依据。第六条申请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渠道明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将本部门、本行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县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原则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基本具备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开工条件,且建设资金已经基本落实。第九条按照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会同县财政、规划、环保、国土、审计以及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由于特殊原因急需建设,而前期工作尚未达到申请年度计划要求的项目,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意见予以追加。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拟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建设内容简单、总投资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项目,或已经纳入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具备以规划代替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县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县国土、规划、环保、经信等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对属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委。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本县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专家论证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达到规定深度,附件不齐全的,县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项目单位初步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委。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的(含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内容不符合可研报告批复内容或文本达不到规定深度、附件不齐全的,县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第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委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后按规定进行项目公示。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项目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第十五条重大项目审批,县发展改革委应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征求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