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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项目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上级投资及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政府统筹、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担保的项目)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第六条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必要时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县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督和管理出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县公管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审查,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工作。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公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由政府成立或项目法人授权组建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公司、重点局、重大项目指挥部等,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县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在审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第八条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二章项目库和项目计划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第十条申请列入县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第十一条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二)已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县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含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第十三条县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会同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建投、审计、监察、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第十四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并对调整方案作出说明,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第三章项目的审批第十六条县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第十七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采取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