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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实施征地。(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政策措施,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措施,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非法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四)保持征地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对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同地同价、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解决,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前后的延续性,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不降低。(五)坚持以区为征地工作主体的原则。坚持市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调节补助。区政府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区片间价差等特殊情况的,本着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可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行上浮作为调节补助,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全市政策性问题,报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二)地上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经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对其成本进行补偿。由区政府组织,在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内,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补偿后地上物由征地方收回并处置。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三)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严格按照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201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三、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条块结合、市区联动”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体系。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及标准制定由市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工作。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代表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其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如下:(一)征地前期阶段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下达征地任务;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解读征地政策;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并对执业机构的资质、诚信进行监管,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组织复评。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履行征地听证告知程序,送达、公开和告知《征收土地预公告》,对申请听证的,协调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组织征地现状摸底调查,形成现状勘界成果,协调区相关部门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二)征地实施阶段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代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审查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拟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代市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