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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全市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实现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35张以上的总体目标。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设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功能,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力争2016年底前建成规划占地5000平方米,养老床位380张的梅州市老人公寓(梅州市养老示范中心)。加快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到2017年底前,全市要以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镇(街道)撤并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办法,至少建成2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积极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共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其中市、县各1500元)和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月每人每床100元,其中市、县各50元),对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给予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月每人每床100元,其中市、县各50元)。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可给予适当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各县(市、区)应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4.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5.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各县(市、区)可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鼓励其他60岁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四)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1.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培训、示范和统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