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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宝安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区府办负责人和财政、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全区财政资金管理,审核大额专项资金支出,审定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交的重大事项,听取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报告和审计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第五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六)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作为区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同一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指定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区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行政监察。第九条各专项资金设立后,原则上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该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研究支出政策,按权限审核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第三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一)设立专项资金书面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立必要性及可行性、资金使用方向、政策措施、资金需求、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监管措施、实施条件、设立期限及管理机构等;(三)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具体资助政策及标准、预(决)算管理、项目审批管理、监督检查、资金存续期等;(四)绩效评价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定量或定性)、评价方法及组织实施程序等;(五)区财政部门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资助政策应明确具体支出标准,减少弹性,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政策需求和我区财力状况,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一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二条区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应征求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存续期内需调整使用范围或新增支出政策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