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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琅琊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琅琊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要的业务经费。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等,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二次分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涉及扶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突出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依据规则分配,尽可能采用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区直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预算申报、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第七条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第三章申报设立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整体分配原则、编写申报说明(编写提纲见附件2),一并报送区财政局。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第十二条新设立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应会同区直主管部门建立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立项评审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申请一律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第十四条区财政局结合立项评审情况,对专项资金设立依据、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会议研究。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设立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区直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由区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调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第十八条区直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细化到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逐步减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再分配),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第十九条对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区直主管部门应结合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情况,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第二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具体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结合当年度可用财力,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在20日内批复到区直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对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区直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五章分配安排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区直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未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