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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意见】营口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新常态背景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和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为突破口,通过整合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潜力,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新动能。全市建成一批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挥各类孵化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大众创业的支撑作用,打造一批初创企业、服务机构集聚度高、活跃度高、协同性强、辐射力强且品牌效应显著的众创空间和服务集聚区,初步形成要素齐全、功能完善、合作开放和专业高效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成为全省一流的创业创新城市。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各市(县)区、园区建成至少1个低成本、开放式、便利化、全要素的众创空间。新增创业服务平台10家。创业导师团队达到100人,参加培训人数达到5000人。举办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等活动500场。三、重点任务重点围绕众创空间发展、创业主体培育、创新型企业孵育、金融要素助推、创业服务提升、创业文化打造、强化政府责任等七个方面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业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盘活闲置厂房、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坚持创业承载的“硬实力”和服务支撑的“软实力”并重,推动营口创业创新生态系统优化升级。(一)众创空间发展1.发挥营口高新区核心区的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市各类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多方参与、多种形态的众创空间发展,发展建设创业园、创业街、创业社区、创客空间等多种形式创业载体,协力创建集创业培训、实训、孵化、辅导和融资、推介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创业示范基地。支持众创空间申请企业登记,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申请众创空间企业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与众创空间相关的字样,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经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予以一定的支持。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营口高新区管委会等负责2.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跃升”计划。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特色化、市场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载体数量质量双提高。推动传统孵化器在内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发挥传统孵化器的基础设施和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互补优势,打造创业者交流平台,推进创业者联盟、创业沙龙等创业者组织建设,加强创业者之间的合作交流、资源共享。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3.鼓励高校和有关市(县)区、园区新建大学科技园等创业载体,提供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平台。规划发展一批智能化创客空间,持续培养以教师和学生群体为主的创客群体,为创业创新活动和项目孵化提供空间;同时完善创业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工商注册、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帮助,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实践和活动的有机结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4.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积极打造满足创业创新需求的各类创业创新集聚区。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或自主建设众创空间,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运营管理,着力发展一批适应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和特点,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的创客孵化型、专业服务型、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等新型众创空间载体。市科技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等负责(二)创业主体培育5.进一步完善我市现有支持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利用科学知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信息,创办、领办或与企业家合作创办创新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吸引留学归国人员来营创业创新。鼓励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者有效专利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对引进急需、特殊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职数,各市(县)区可给予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并给予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等负责6.鼓励高校院所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开办创业讲坛,支持市(县)区、园区与高校合作创办创业创新学院。建设高素质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