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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涉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监督检查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实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县长负责制。各主管县长和主管财政县长按照分工对分管行业归口项目类专项资金从预算编制、申报项目、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监督到项目决算全过程及非项目类的专项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总责。涉及常委分管部门及人大、政协、公检法单位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主管财政县长审批。第二章专项资金申报第五条对于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由主管县长负责召集分管部门研究上级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向,做好项目的论证和包装,制定争取方案,全力以赴进行争跑。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上级投资政策导向筛选项目,经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列入项目库。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避免出现重复申报和虚假申报的问题。第七条对于工程建设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出工程概预算,经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审核认定后,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第三章部门职责划分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一)项目实施单位职责: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需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由财政部门组织投资评审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不得随意调整。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追加工程价款,如确需调整的按《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涉政字〔2015〕5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项目资金的监管。编写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凡涉及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严格按各级财政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拨付资金,强化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财政部门职责:负责项目评审、资金审核、资金支付和监督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对报账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负责票面审核。报账单位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果发现凭证不规范、不合法,资金使用超范围、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四)审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监督检查。对完工决算并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财务和工程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单位财务核算的记账依据。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十条项目概预算资金不能超过年初预算或上级专款和配套资金总额,工程决算不能超过概预算。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提出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用款申请:属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审批;50万元至300万元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三重一大”资金,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最后报县委书记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属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领导和主管财政县长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审批,最后报县委书记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县领导批示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十二条明确报账主体。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为报账主体。第十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对所有专项资金,根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