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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工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快转型升级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壮大我县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鼓励引进龙头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浙商回归等项目,在土地和能源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3.推进企业发展上台阶。企业年制造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4.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将标准厂房、小微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小升规”。对当年新上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帮扶政策。进一步完善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引进多家银行竞争机制,重点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发挥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作用最大化。5.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属高新技术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6.推进企业“机器换人”。(1)列入省、市“机器换人”示范项目(企业)计划的,设备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10%、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2)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省补资金1:2配套。(3)列入省“机器换人”先进适用装备推广目录的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7.实施“三名”培育工程。(1)开展名企、名品、名家评选活动。开展每年一次“生态工业优秀企业50强”和“纳税30强”评选活动,并授予奖牌。(2)设立“地方财政税收贡献奖”。按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进行综合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加强品牌培育。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授予“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浙江制造”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区域品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引导绿色生态发展。(1)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中认定为绿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业除外),按利用本县再生资源金额每100万元给予3.8万元的补助。9.强化“亩产论英雄”理念。每年对规上企业进行亩均税收和亩均产值评比,亩均产值评比分为年产值1亿元以上和年产值1亿元以下两档,亩均税收评比分为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和年纳税50万元-300万元两档,分别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排名前3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二、强化创新驱动10.鼓励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大力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国家创新基金立项项目按省补资金1:1配套,国家、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省创新资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按省补资金1:0.5配套。1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按省补资金1:0.5配套;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12.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3.着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加大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安排150万元,对应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的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予以补助。14.推动企业产学研合作。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项目,以签订的科技合作合同和合作经费支付凭据为准,给予年度支付经费总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科技成果拍卖的,给予3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鼓励发明创造。获国外、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