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超过10万元罚款以上;(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林业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五)适用听证程序案件;(六)分管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对局重大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第四条委员会会议由案件承办处室分管局领导提议召开,由局长批准,主管政策法规处的局领导主持,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第五条会议集体讨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第六条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正式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不同或者反对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会议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应在记录上签字。局案件承办处室和局政策法规处的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第七条案件在提交委员会集体讨论前,承办处室应将完整的案件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如果需要,局政策法规处应请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副主任及与案件有关的委员会委员参加,案件承办处室汇报有关情况。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会议通知、制作会议记录、解答法律问题。第九条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的重点是:(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被处罚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二)违法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三)违法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四)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合法;(五)行政处罚建议的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第十条经过集体讨论,委员会会议应作出以下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决定同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补充证据或者改正依据错误,修正完善执法程序。(三)行政处罚建议显失公正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十一条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承办处室重新调查终结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再次提交委员会集体讨论。如不需要,可以结案。第十二条承办处室不得擅自改变委员会决定,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作出的准予处罚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