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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始兴县林业局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始兴县林业局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人民政府第184号令)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人民政府第18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案件:(一)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三)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执法人员应先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召开集体讨论会之前3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局法制股复核后,报请分管领导召开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第五条集体讨论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局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股室、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主要针对执法人员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主要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拟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执法部门应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决定书,经法制股复审后,再送达相对人。第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填写《重大复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该记录应归入本案卷宗内。第九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第十条对属于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不经局集体讨论就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