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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芜湖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湖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指标如下:1.居家养老。——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覆盖率100%。——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100%。2.社区养老。——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达到90%。——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3.机构养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45张,其中民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均分别达到50%和30%以上。——将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20年达到90%。4.医养融合。——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6年达到40%,2020年达到9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6年达到60%,2020年达到100%。5.队伍建设。——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80%。——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2万人以上。6.养老服务产业。——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1.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养老服务产业吸纳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履行政府职责,强化托底保障功能。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150张床位以上的中心敬老院,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利用空置床位为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健全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各县区政府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按300平方米配套,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开发的应该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米,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公用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米。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按规划设计方案验收后统一调配,交社区居委会管理和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用房。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三)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推行公建民营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规范管理。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服务人次合理确定管理运营费用,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推进智能化居家养老系统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为低收入老人免费安装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终端,逐步扩大到80岁以上高龄老人。(四)推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和委托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整合改造厂房、闲置学校、商业设施、空置房产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2020年前重点培育5个以上企业或社会组织创服务品牌、开展连锁运营。(五)推动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发展。重点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为一体的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实行一号转诊,做好老年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