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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章普通规定 第一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第二节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三节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与批复 第四节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五节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程序 第六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公开投标、约请投标工作规程 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工作规程 第四节询价采购工作规程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一节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状和品种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补葺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政府采购该当恪守公开透明准绳、公平竞争准绳、公正准绳和诚实信誉准绳。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投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六条政府采购该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履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该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纳入区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该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九条纳入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零碎有特殊要求的,其主管部门将理由书面报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也能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益害关系的,该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益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投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该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二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十三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制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时间规划; (三)组织调和政府采购工作; (四)审议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制度; (五)审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六)研讨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严重问题。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内,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编制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草案; (四)审核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政府采购任务;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资质的审定和供应商信息库的管理; (八)负责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区政府采购中心履行政府采购任务; (十)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十一)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材料; (十三)对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服务水平等进行定性考核;对采购次数、金额、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 (十四)监督、管理和检查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研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严重事项; (十六)区政府采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