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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区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政策;2、制定本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3、负责编制全区政府采购预算;4、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5、制定、调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6、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7、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8、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第七条采购人指政府采购需方主体,具体包括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八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九条供应商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第十条政府采购范围:参照大通区区级政府采购相应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签订采购合同或达成意向性采购协议;确属防洪救灾、突击抢险及突发性事件等紧急需要,部门自行采购的,须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采购,批示或会议纪要报区财政局备案。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采购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标的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五)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具体审批程序:1、采购人依据年度采购计划填写《大通区政府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采购物名称、性能参数、推荐品牌型号、预算资金来源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区财政部门;区直二级事业单位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区财政部门。2、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指标及资金来源。3、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