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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创业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通过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通过创业促富民,推进城市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富民增收;通过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升综合实力。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市工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再作新贡献。2014~2016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3万人创业,带动21万人就业;每年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其中开展IYB创业培训超过500人;新建成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20个,建成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2个。三、主要措施(一)放宽准入条件,营造创业环境1.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登记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免征收费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注册登记,含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照和年检(检照)。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原则,鼓励创业者投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最大程度方便小微企业主体准入,促进小微企业“快生多生”。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在高新园区内成立企业的,在提交设立申请时可简化住所证明材料。4.探索“社区一照多点”模式。对暂时不具备办照条件,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从事社区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可以社区为主办单位,领取“社区创业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将社区内的经营点统一纳入“服务中心”,帮助失业人员、残疾人等解决就业困难。5.提升窗口服务效能。推行午间便民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推行星期六值班和星期日、工作日八小时之外预约服务,推广“网上登记”、“远程核准”、“同城通”和“并联审批”等创新举措,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努力降低小微企业的登记注册成本。(二)拓宽政策范围,激发创业动力1.拓宽和提高创业补贴。当年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对在苏高校建立的针对本校在校生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2.完善创业扶持融资政策。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优秀管理团队并引导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早期创业项目,尤其是加大对种子期、成长初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各类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在苏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除政策性小额贷款之外,运用商业贷款模式为创业者开辟多形式、多层次的贷款途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