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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有关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扬特区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的氛围(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创业是发展之源、扩大就业的倍增器。一个或几个人的创业,创造了价值和财富,同时带动一批人就业,从这个意义上,创业是更为积极的就业途径,是更高质量的就业形式,是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引擎。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开创汕头振兴发展新局面、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和美丽幸福汕头的奋斗目标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二)营造创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汕头作为全国首批经济特区,秉承敢闯、敢试、敢干和敢为天下先的特区精神,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和显著成就。当前,伴随着华侨试验区的设立,汕头的发展再次上升为国家战略。站在新起点,我们要继续传承和发扬特区的创业精神,培育艰苦奋斗、开拓创新、诚信守法、踏实进取的创业文化,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服务创业成为各区县、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市人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配合)(三)推进创业教育。鼓励我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扩大创业培训领域,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模拟训练,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将每年培养30名创业培训教师,每人补助8000元纳入师资培训计划,进一步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和示范培训机构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开展“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帮助更多大学生挖掘潜力和提升就业创业素质能力。(市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四)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加快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体系。加快探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探索企业注册“一表通”机制,推动电子证照系统建设,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要求,重点加大对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保、公益和民政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市工商局、民政局、编办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配合)(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贯彻落实省的规定,对初创企业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按照省制定的涉企行政性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按照省的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总工会等单位配合)三、落实创业补贴,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本市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