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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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定稿).doc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13-17人,任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4年。同时,按系设分委员会。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二)审议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
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作者:————————————————————————————————日期:院发〔2010〕68号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院属各部门: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研究并制订了
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院发〔〕68号相关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通知院属各部门: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研究并制订了《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附: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专题词:教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通知洛阳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9月23日印附: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中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