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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4年。同时,按系设分委员会。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否则无效。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三)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四)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第七条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学校相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专业除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90分者,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三)非计算机理工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二级者,文科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者。(四)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五)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毕业生的德、智、体等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第十条教务处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一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第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常熟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