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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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4年。同时,按系设分委员会。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二)审议
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三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条组织机
2013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定稿).doc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13-17人,任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
20.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70号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第三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