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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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授予条件第一条凡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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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经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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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的授予专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位授予。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对达到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1.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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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本细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置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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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三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条组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