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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的授予专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位授予。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对达到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1.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考核要求。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具备毕业资格者;2.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绩点者;3.经认定存在学术舞弊、作伪行为并被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4.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本应用能力等学位考试之一未达到学院要求者;5.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第六条因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降级、在修业年限内考核合格、具备资格后,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因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后24个月内参加相关学位考试,考核通过后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第七条因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学院不再授予学士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审核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