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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四、内容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为部门单品种药品库存的上限,在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设置基数及周转柜。基数参照本部门周消耗量进行合理设置。2.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同意后备案。3.门诊药房应当设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调配。4.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7.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9.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1.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该仔细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拒绝调配。12.临床科室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规格、药品批号、用药数量、处方医师、执行护士签名(2名)。1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3年。14.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批号。1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嘱执行完毕后残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液,由医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在残液登记本中做好记录。16.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附表1癌痛患者就诊流程附表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告知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了更好的药品管理,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