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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政治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知识精讲人教版一.本周教学内容第二课第一节第一框题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第二框题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二.重点和难点1.重点: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因果联系的特点、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2.难点: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活动的关系。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三.学法指导1.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普遍联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特征,是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学好这个观点,对于理解和掌握辩证法的其它观点,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因此,它成为本课的重点。分析这一观点,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从事物内部构成要素看,它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是互相联系的。(2)从与周围其它事物的联系看也是普遍的,不仅表现为横的方面的左邻右舍的联系,也表现为纵的方面的古往今来的联系。(3)从总体上讲,整个世界是二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2.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与人的关系。教材一方面说,事物的联系是客观的,另一方面又说,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这两种说法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对于初学者来说,当然就成为难点了。我们理解任何哲学观点,都应当既坚持唯物主义,又坚持辩证法,把二者结合起来。分析这一难点也应当如此。我们必须承认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同时我们又必须肯定事物的联系是客观的。因为,第一,所谓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只是改变事物联系的具体形式。第二,当人们试图建立新的具体联系时,只有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内容(包括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才能办得到。否则,任何建立新的具体联系的尝试,都会失败。3.因果联系的特点及关系。事物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只有因果联系的特点,才能把因果联系与其它形式的联系区别开来。要懂得因果联系,必须讲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1)因果联系的特点。第一,因果联系是具有先行后续的关系,原因出现在前,结果出现在后。但是,一先一后相继出现的两个事物,不一定都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为所有在前的事物都是原因,所有在后的事物都是结果。第二,因果联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原因是产生结果的必要条件,结果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因果联系最重要的特点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联系的核心,只有这两个特点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因果联系。(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个问题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比较复杂,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的情形,也有一果多因、同果异因的情形。教学中只要求讲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第二,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含义不同。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时间顺序不同。在一个具体的因果联系中,总是原因出现在前,结果发生在后,形成前因后果先行后续的顺序。0地位作用不同。在一个具体的因果联系中,原因总是处于“主动”的地位,是引起者,具有“动因”的作用,结果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是被引起者,具有“结果“的作用。原因与结果有严格的区别,所以,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第三,原因和结果的联系;二者互相依赖,原因离不开结果,相对结果而言,原因才成其为原因。结果也离不开原因,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相对原因来讲,结果才成其为结果。二者在一定条件下能互相转化。转化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这一关系中是原因的在另一关系中则是结果。另一种情形是在同一关系中,两种现象互为因果。当然,第二种情形的转化只是在一些因果联系中存在,而不是在一切因果联系中普遍具有的。4.原因和结果的互相转化。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转化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这一关系中是原因而在另一关系中则是结果,反之亦然;另一种情形是在同一关系中,两种现象互为因果。在事物的因果联系中,并非任何一种因果关系都能成为互为因果的关系,只有一部分事物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中,也是从关系双方的互相作用中才能理解互为因果的关系,这个问题对学生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四.具体内容第二课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特征,也是辩证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弄明白这个观点,对于理解和掌握辩证法的其他观点,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第一节坚持联系的观点(一)事物是普通联系的唯物辩证法讲的联系既包括事物内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关系(内部联系),也包括事物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关系(外部联系)。1.联系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2.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所谓联系的普遍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每一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二是指联系这种关系在万事方物中都是普遍存在、大量具有的,因而是普遍的。对事物联系普遍性的论证,课本是从三个方面、两个角度来进行的。三个方面,即:事物的内部、外部、整个世界,两个角度,即:正面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