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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6 附件4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用地审批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用地审批阶段的用地规划许可工作,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开展的用地审批阶段规划用地审批许可工作,包括核发划拨类用地和出让类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已取得规划条件的各类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为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前期咨询服务 项目单位在准备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申请材料时,可向规划部门的窗口提出前期咨询服务申请,由规划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前期咨询服务意见,指引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 三、用地报批阶段的办理程序 国土房管部门收案后,即时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所需的申请资料移交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后(划拨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协议出让非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国土部门。 (一)使用储备用地类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用地 府类目选址意见书》划条件按前期预审意见执行,不再另行核发。(?估拟稿人误操作,不全)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使用储备用地的书面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资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线性工程,应增加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属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应增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2.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方式使用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非储备用地类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以划拨方式使用非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线性工程,应增加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属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应增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2.以协议出让方式使用非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前期预审意见向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确认规划条件的函;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程序 规划部门凭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并进行现场勘察后,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并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专业审查建议,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审查,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落实各部门意见后进行规划报建。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应增加管线综合规划图作为审批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灵活办理机制。在坚持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收件、严格遵守办理时限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愿,根据项目审批进度的快慢,对先期完成的审批文件,可以视情况分批发给项目单位。 (二)建立快速传递通道。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完善案件资料的内部转送程序,除通过信息系统传递案件资料外,各部门涉及的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纸质案件资料的传递工作。 (三)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和经办人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