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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实施细则参见建设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单位之一,负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7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部门应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建设部门。 四、审批流程 (一)立案(不计入审批时限)。 建设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分转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经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查材料同意受理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并抄告我局。 (二)审查(第1-4工作日)。 经办人员接案后立即对项目的概况进行审查,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建筑工程应现场踏勘、历史审批文件核查(是否符合报建要求;是否按总平面图施工;现场环境是否已达到规划验收要求,如旧房、围墙已拆;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等,并填写《规划验收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在我局办理过规划验收咨询服务的,需审核是否与咨询服务的方案基本一致,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已按规划验收咨询服务意见建议落实整改。 1、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复文不同意,提供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 2、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情况复杂,或涉及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依法须进行批前公示或举行听证方可作出行政决定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前公示通知》要求其进行批前公示,系统自动停计时,批前公示结束后恢复计时。 (三)窗口发案环节(第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出文制证、整理图纸资料、盖章(竣工图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验收合格证存档图专用方章)后,系统抄告建设部门,并同时送达纸质文件。 五、保障措施 规划验收工作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咨询服务 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规划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验收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 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听证的,且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给出规划验收前进行预公示的详细指引,确保规划验收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以便做好相关的批前公示、听证工作。 (二)技术审查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 目前规划验收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 1.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 2.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建设工程的验线测量,并同步完成现场拍照(照片附在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中)。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事指南 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立案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4.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申请表 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 广州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