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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规划选址前期工作及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工作,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由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以及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工作,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非储备类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申请确认规划条件。 二、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正式审批流程前,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负责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受理建设单位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并送达各部门前期工作的意见。前期工作的总体时间为40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选址前期工作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期间规划部门将完成征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及协调相关部门等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核发项目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明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包括净用地和代征用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要求,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类项目在立项阶段前也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展规划选址前期工作,规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及用地权属界线(广州坐标)完成项目的规划情况核查及与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核发项目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以协议出让方式使用非储备用地类项目,申请单位应在用地审批阶段前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展规划选址前期工作,规划部门核发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三、立项阶段用地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核发选址意见书类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和非储备类用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和非储备类用地的划拨类项目,规划部门在立项阶段核发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发展改革部门收案后即时将项目规划选址所需的申请资料移交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后(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公益类及市政类基础设施项目 规划部门凭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线性工程,应增加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2、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 规划部门凭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3、村拆迁安置用地项目 规划部门凭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关于复建房户数核定书、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核发规划条件类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在立项阶段核发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部门收案后即时将建设单位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规划前期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第4个工作日提供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图),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灵活办理机制。在坚持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收件、严格遵守办理时限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愿,根据项目审批进度的快慢,对先期完成的审批文件,可以视情况分批发给项目单位。 (二)建立快速传递通道。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完善案件资料的内部转送程序,除通过信息系统传递案件资料外,各部门涉及的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纸质案件资料的传递工作。 (三)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明确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各部门的规划用地事宜,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部门未及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案件。 (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制度。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划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五)加强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