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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6--1-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通过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二、评估内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如下:(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为依据。评估主要内容为:学校规模和班额、学校用地面积(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绿化用地面积)、体育活动场所(跑道、田径场、篮球场或排球场)、条件装备和图书(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体音美器材设备、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生均图书册数)、教师配置(合格学历教师占比、师生比)等5大类15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二)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均衡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价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工作评价设定发展规划及保障、学校标准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关爱等5个A级指标,12个B级指标,28个C级评估标准。同时,设置5个刚性指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1、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2012年县(市、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未达到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的(鄂财办发[2011]24号);3、未采取积极措施,按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消除D级危房,仍使用D级危房的;4、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未完成,中小学生标准课桌椅配备率、标准食堂配备率和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楼内洗浴、如厕率未达到100%的;5、尚未建立和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充、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的。(四)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市、区)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市、区),问卷调查数量不得少于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比例不低于50%(其中农村学生家长不低于6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三、组织实施(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州复核、省级审核的程序进行。(二)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负责,在开展现场督导评估之前,统一测算均衡系数。(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组织督导评估组现场督导实施。(四)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另行公布。四、工作程序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州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一)县级自评。县(市、区)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15项指标达标率均达到100%,小学和初中的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5个刚性指标符合本文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自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递交自评报告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格另行公布),申请复核。(二)市州复核。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请评估的县(市、区)进行复核,重点审查自评报告和《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指导、帮助县(市、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准备工作。经复核,认为达到省级基本均衡标准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