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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策橡胶殷淑芹译联系:分机8107第117法规*轮胎〔滚动噪音的释放〕[前言]协定关于对轮式车辆、设备以及可装配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部件采纳统一的技术法则,以及基于以上法则认证且互相认可的认证的有关状况。〔修订2,覆盖1995年10月16日生效的修改部分〕117号法规生效日期:2005年4月6日关于轮胎滚动噪音释放认证的统一规则117号法规关于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认证的统一规则目录法规1.范围2.定义3.申请认证4.打标5.认证6.要求7.充气轮胎的改善以及认证的扩大8.产品的一致性9.对产品不一致性的处罚10.停止生产确实定11.负责进行认证检验的技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2.条款介绍附件附件1:按照117号法规,关于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的认证或认证的扩大、撤回,或者某类轮胎确切的停产的相关信息的通知.附件2:认证符号的排列附件3:检测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的“滑行〞测试方法附件3-附件:检测报告附件4:检测场地详述[正文][法规]1.范围本法规覆盖关于轮胎在标准测试面上滚动的状态下噪音释放等级的规定.本法规适用于那些装配在目录M,N和O所列的道路车辆上(1980年10月日制造或之后制造)新近生产的充气轮胎,但不适用于:制定作为“临时用途的备胎〞和标有“仅做暂时用途〞的轮胎;名义轮辋直径代码≤10(或≤254毫米)或≥25(或≥635毫米)的轮胎;制定为比赛用轮胎;装配在除目录M,N和O所列的道路车辆上的轮胎;配备有附加装置以提升牵引性能的轮胎(如:镶钉轮胎);速度等级低于80公里/小时的轮胎。2.定义本法规的用途,除ECE第30和54号规章所含定义外,以下定义也适应。“轮胎类型〞指:对本规章来说,轮胎范围包括轮胎尺寸制定目录,商标名称,商标描述等与以下方面基本是一致的:(ⅰ)生产厂商名称;(ⅱ)轮胎类别(见2.4节);(ⅲ)轮胎结构;(ⅳ)使用的类型:一般型,特别用途型和雪地型;(ⅴ)不管是一般型或是特别型(或特别负荷型)的C1类轮胎;(ⅵ)胎面花纹(见章节)“商标名称〞或“商标描述〞是指由轮胎制造商给定的轮胎标识。商标名称可能与制造商名称相同,商标描述也可能与商标一致。“滚动噪音释放〞意思是指声音从行驶中的轮胎和路面之间相接触时发出的。“轮胎种类〞是指以下几组中的一组:2.C1类的轮胎:符合ECE规章第30条的轮胎。2.C2类的轮胎:符合ECE规章第54条,并符合单胎负荷能力指数小于或等于121,速度符号高于或等于N的轮胎。2.C3类轮胎:符合ECE规章第54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轮胎:(a)单胎负荷指数大于或等于122,或者(b)单胎负荷指数小于或等于121,速度符号低于或等于M。“特定的轮胎规格〞是指本规章附件3所述用来提交测试的轮胎的尺寸,用来评估该类轮胎与批准类型的一致性。“临时用途的备胎〞是指区别于装配在常规行驶条件下的任何车辆上的轮胎,仅在行驶状态受限状况下临时使用的。“比赛用轮胎〞是指装配在涉及动力比赛用的车辆上而非用在非比赛路上使用的轮胎。2.8常规轮胎是指日常在道路上常规使用的轮胎。2.9特别用途的轮胎是指既可以在道路上使用,也可以在非道路条件下使用或其它专门用途的轮胎。种轮胎,它的胎面花纹、胎面胶或结构原制定是为了达到在雪地条件下比常规轮胎有更好的启动或行驶性能。3.认证申请3.1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的认证申请,应当由生产厂商或他正式委派的代表提交。并具体说明以下内容:生产厂商名称;申请者名称和地址;生产工厂地址;商品名,商标种类,商标;轮胎种类〔种类C1,C2或C3〕〔见规章第2.4节〕轮胎结构;对C1类轮胎要说明是强化型〔或特别负载型〕;使用的种类〔常规型,专用型和雪地型〕;该申请所覆盖的轮胎尺寸清单;3.2该认证申请还需附上一式三份的如下资料:有关影响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的主要特性的资料和有关用在指定轮胎上的胎面花纹的资料。可附图纸、或照片或具体说明。所有这些必需足以让认证机构或技术部门推断这之后对主要特性的改动会对轮胎滚动噪音释放起相反作用,对轮胎结构作微小改动后,在对合格产品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这将对轮胎滚动噪音的释放有显著和决定性的影响。一旦正式生产,在被正式批准的一年内,还应提交轮胎胎侧的图纸或照片〔阐明章节所述的信息〕,以及第5章节将提到的认证标识。按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者还需提交检测用的样胎或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按本规章第11节所述程序递交。4.打标指定轮胎类型的所有轮胎必需按ECE规章第30条或第54条所规定的来打标。4.2特别轮胎必需标有:生产厂商名称或商标。商标描述〔见第2.2章节〕,然而,当商标描述与商标一致时就不需要了。指定的轮胎规格如果轮胎分类属强化型轮胎则需注明“强化型〞〔或注“特别负荷〞〕。如果轮胎在使用种类上分类属“雪地型〞,则需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