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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研究2007年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合法性,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及登记规则进行了规定,但不少问题仍存有争议,如应收账款的概念、登记模式等等。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物尽其用”,充分利用企业巨额应收账款资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因目前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仍然有较高的风险,其的风险性远大于不动产抵押融资业务,因此该项业务开展得并不顺利,未能充分实现立法者的初衷。本文立足于目前我国相关规定,联系实际情况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为目的,提出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及相关规定之设想,以促进这一新型担保物权的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除了前言与结论外,本文分为如下五章:第一章: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现状及缺陷。本章简单介绍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及功能。对目前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仔细分析。第二章: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从学者们对应收账款范围的争议出发,结合实践,对应收账款应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得出收费权作为民事权利属于应收账款范围的结论,并提出应收账款的概念条款在列举的基础上应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应收账款形势的变化。第三章: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从当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出发,分别阐述了完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和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的理由及方法。提出登记主体不应仅限于质权人;登记内容应该更完整更规范化;登记期限的规定应删除;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列入登记审查的范围;清理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结合其他部门规章及实践,提出应收账款质押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同时,还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方便管理。当前的形式审查制度过于弱化了登记机关的职能,应采比形式审查更严格的查问审查形式,有利于保障登记的真实性。第四章: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应采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模式,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公示内容应该更具体才能帮助查询人评估交易风险。第五章:完善应收账款质押配套制度。内容包括:简化质权实现的方式,规定质权人的直接收取权;增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配合付款义务;补充规定质权人权利的救济方式;增加权利冲突指引性规定,加强对当事人行为约束的规定以及明确登记内容不规范时登记效力认定等。提出了唯一回款账户制以便应收账款回款的监管;提出建立应收账款当事人信用机制,对出质双方进行信用评级,资格年审,不诚信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拒绝登记;在此基础上,建议促进全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