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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摘要」造型HYPERLINK""艺术作品(重要是绘画和雕塑作品)追续权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体系中一项重要权利,是出于对作者进行补偿目而设立一项特殊权利。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不承认这一权利,以为其将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和对所有权构成不当限制。作者通过度析追续权概念,制度构成以及两大法系对待此一问题在HYPERLINK""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方面不同导致分歧。提出了国内应当设立追续权理由和详细设想。「核心词」追续权所有权权利穷竭造型艺术作品(重要是绘画和雕塑作品)追续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HYPERLINK""著作权法律制度重要构成某些,它是针对造型艺术作品保护上特殊需要而创设一项具备特殊性质法律制度。追续权制度立法最早出当前法国,在19著作权立法中法国立法者出于保护造型艺术作品原作者目而创设了这一制度。继法国之后前捷克斯洛伐、德国、西班牙、乌拉圭等一系列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国在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时再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国际立法上,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办《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依照1926年罗马会议一项意愿承认了追续权,并载入了布鲁塞尔文本。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条款草案(1989年8月11日第CE/MPC/I/2/II号文献中)也对追续权作了规定。迄今为止世界上大概有43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1](P161)国内著作权立法尚未承认追续权,理论界也乏人问津。本文旨在对追续权制度基本构成、理论界环绕着追续权发生激烈争论及对国内确立这一制度也许性、可行性作一尝试性探讨。一、追续权制度概述(一)“追续权”抑或“延续权”这里所说造型艺术作品重要是指绘画和雕塑等具备一定静态艺术造型能给人带来视觉美感HYPERLINK""美术作品。该类作品以其直接视觉美感效果区别于故事及剧本等文字作品。追续权(在法文中为DroitdeSuite;英文中为TheResaleRoyaltyRight)这一术语实践中也有人将其译为延续权。但笔者以为似乎译作追续权更适当。由于在法语中Suite是动词Suivre名词形式,而suivre基本含义是“追赶,跟踪,跟随”。在法国HYPERLINK""民法中抵押物追及权概念表达形式是“DroitdeSuite”,取即是该基本含义。立法者考虑到追续权效力近似于抵押物追及效力,便从民法中借用了“Droitdesuite”这一术语来指称这一制度。因此从其辞源及法律用语一致角度考虑译为追续权较为精确。当前主导观点将追续权定义为:造型艺术作品作者可从以公开拍卖形式或通过某个商人或代理商转卖其艺术作品原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权利。[1](P160-161)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追续权是著作权权利体系之中一项较特殊权利。其特殊性体当前:第一,追续权有很强人身性质,只能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且不得转让[2](P7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3-7条),并不得以事先商定方式放弃,体现出强烈属人色彩和强行性。第二,追续权客体范畴较窄,普通仅限于造型艺术品如绘画、雕塑等原件,但不涉及HYPERLINK""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此外《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3规定追续权还合用于作家和作曲家手稿,但这并不是由于作品内容使然而是由于手稿自身成为了古董或具备了文物价值。总来说其对象范畴仍非常有限。第三,追续权内容是补充报酬祈求权,旨在弥补初次售价与转卖价格之间过大落差给原作者带来不公平,对艺术家起着一种补偿作用。第四,追续权行使须在该作品已经商品化并随作者艺术声望提高到已能带来利润时方有也许,并且提取次数没有限制但必要是在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内。(二)追续权性质和期限对于追续权性质各国并没有完全一致看法。有国家以为这种权利是一种著作权,理由在于追续权与作品著作权同生同灭,其行使随作者创作实践带来艺术名誉提高而成为现实。法国就将追续权规定在著作财产权中。而有国家则以为只是一种报酬权,由于其并不直接涉及关于作品使用,而纯粹是对艺术作品作者一种补偿,使作者能在作品绝对运用权范畴之外浮现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目时,可以从这种使用所产生利润中收取合理报酬。德国、西班牙就将追续权规定为其她权利,而不列入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规定了追续权世界各国立法及《伯尔尼公约》均从关于HYPERLINK""社会利益角度考虑明确承认追续权是一种不可剥夺和不得放弃权利并且在作者有生之年不可转让,由于如果可以放弃或转让就违背了保护初衷。因而各国普通都规定作者终身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但关于作者死亡后追续权转移问题各国作法并不相似。大体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德国、匈牙利、智利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尚未承认追续权在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因而在这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