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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下面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欢迎参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关键词民事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人侵权裁判要点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费用项目,可以两类案件中分别主张。3.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权利人请求支付第三人未赔偿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或医疗费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基本案情李x系xx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职工,从事为客户上门安装维修家电工作,家电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0年8月22日,李x到客户家中完成安装维修工作,驾驶他人两轮摩托车返回公司途中,与吴x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李x受重伤住院48天。对该事故,吴x负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2011年2月28日,经xx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日评定为189天、护理依赖评定为190天。该交通事故造成李x损失345361.36元,其中医疗费141960.41元,误工费9450元,护理费9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7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事故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692元,食宿费2335元,残疾赔偿金129141.8元,抚养人生活费49206.15元。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外,李x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吴x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吴x赔偿李x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72152.95元。2013年4月7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x法执备字第0008号执行裁定书,明确李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仅执行到65000元。2013年1月15日,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李x该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3年6月3日,xx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x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6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13年6月25日,李x就工伤待遇补偿一案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家电公司支付医疗费元、护理费等共计444006.97元,扣除交通事故已赔付的65000元,实际应当支付379006.97元。2013年8月6日,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家电公司支付李x医疗费等合计433640.51元,并驳回李x其他请求。仲裁裁决后,李x及家电公司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裁定合并审理。另查明,家电公司已经向李x垫付了医疗费15000元,借支25000元,共计40000元。2011年6月之后,李x因治疗交通事故受伤又用去医疗费2452.5元。裁判结果xx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x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被告家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共计247472.5元;二、驳回原告李x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x与家电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x四中法民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3)x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家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等费用共计291261.22元;三、驳回上诉人李x的其余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可以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通知》(x人社发[2013]77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