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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例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例,欢迎阅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例一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对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可能裁判口径,是否符合湖南乃至全国的主流裁判方向,有待相关业内人士思考,不代表本微信平台观点。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某中民四终字第05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劳动东路289号。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某民初字第0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某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龙湾国际社区项目部工地工作。2013年4月29日,李某搭乘同事陆某的蓝色爱马牌电动车沿某县某镇高云路由西向东行驶去工地上班时,因陆某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将雨衣搅入车轮,致使电动车摔倒在地,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车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乘坐电动车无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至某市中心医院治疗95天,花费医疗费79316.97元。出院诊断:1、出院带药(略);2、定期复查D-二聚体,肩关节及膝关节X片,头部CT等,必要时于专科就诊;3、建议继续门诊行电针、理疗等治疗2月,继续口服药物治疗;4、不适随诊。2013年5月22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构成工伤。10月22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李某所受伤害构成捌级伤残,李某共花费鉴定费500元。因李某对伤残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10月26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定李某构成捌级伤残,李某花费鉴定费200元。2014年3月31日,李某(申请人)就与某建设集团公司(被申请人)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1、医药费88145.37元;2、伙食补助费3025元、护理费665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70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8348.8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9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各33360元。同年5月15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3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60元,共计103416元,减去申请人借支的16000元,还应支付8741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668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9316.97元、伙食补助费3025元、护理费665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500元;五、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某建设集团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3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3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680元、医疗费79316.97元、伙食补助费3025元、护理费665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189571.97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李某负担。原审法院另认定:1、李某系农民工,某建设集团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在李某住院期间,某建设集团公司亦未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某建设集团公司为承建的龙湾国际社区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已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某建设集团公司至今未向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伤待遇。3、李某在仲裁庭庭审时,当庭要求与某建设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李某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支了16000元。5、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李某的工资按照其受伤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336元确定,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李某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暮云中队事故证明、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病历记录、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裁决书、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查询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已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捌级,故李某理应享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