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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保证合同XX信托有限公司合同当事人甲方(债权人):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经办人: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m乙方(保证人):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住所:X经办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鉴于:1.甲方与债务人(定义见下文)签署了《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为担保《主债权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主债权合同》:指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X号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重组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债务人:指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1.7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1)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2)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3)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翻译费等)。第3条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2如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债务人。3.3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3.4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债务人因违反《主债权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3)罚息;(4)利息;(5)本金。甲方仍有权另行决定将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上述款项的顺序。3.5乙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 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6若乙方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债权、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债权、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即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乙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债权、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2)若债务人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第4条进一步约定4.1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主债权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对甲方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4.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并累加于甲方现己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且该保证不会因甲方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减损或影响。无论该等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提供以及其对被担保债务的担保顺序如何,也无论该等其他担保是否属于物的担保或甲方是否放弃行使该等其他担保或其顺位,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得以实现之前行使任何其它担保。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以行使任何其他担保为条件。乙方同意,甲方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