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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确认及转让协议合同当事人甲方(即原债权人、债权转让方):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经办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chenzj@scjnh.com"x乙方(即新债权人、债权受让方):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经办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bail@crctrust.com"x丙方(即债务人):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经办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甲方、乙方和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乙方拟设立“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甲方自愿将其对丙方合法享有的特定债权(定义见下文)交付予乙方并用于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定义见下文),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认购。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特定债权确认及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若本合同的相关词语或简称未在第1条定义,则参照《信托合同》的相关词语或简称定义。1.1本合同:指各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确认及转让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xx信托:指xx信托有限公司。1.3劣后级信托单位:指信托计划项下用于计算、衡量劣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1.4《信托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5《债权重组协议》:指乙方与丙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重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6特定债权:指甲方对丙方合法享有并于本合同第2.4条确认的、拟用于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的债权。1.7债权凭证:指本合同附件3所列的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所持有的,并已向乙方提供的与特定债权相关的文件和资料。1.8生效日:指本合同签署之日。1.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0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曰的周六和周日。1.11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1.12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13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特定债权的确认2.1甲、丙双方确认,甲方对丙方享有金额共计为28,419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肆佰壹拾玖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债权明细表见附件2),具体如下:(1)甲方及其关联方四川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四川xx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和自然人xx女士因向丙方提供资金(以下简称“应收款”)而对丙方享有金额共计28,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其中,甲方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16,92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23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1,60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12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4,00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6月27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2,999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12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2,90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13日。为此,甲方、xx、xx、xx、xx和丙方于2013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2013-01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就金额共计28,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债务确认事宜进行了约定。(2)甲方、xx、xx、xx、xx和丙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署了编号为x的《债权转让协议》,甲方依据该等协议受让取得xx、xx、xx和xx对丙方享有的金额共计11,49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丙方确认其签署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即视为甲方和xx、xx、xx、xx己经向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3)由此,甲方对丙方享有金额共计28,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包括:A.甲方向丙方提供资金而享有的金额为16,920万元的应收款债权,B.甲方因受让而取得的金额共计11,49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2.2丙方确认,丙方负有向甲方(包括债权受让方)履行偿还28,41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