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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快捷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断提升小微业务金融服务能力,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快捷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快捷贷业务(以下简称“快捷贷”),是指本行向生产经营正常且能够提供优质房产抵押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推出的快速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列明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四条快捷贷业务仅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总行小企业金融部。1.负责快捷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2.负责快捷贷业务的推动、实施细则的核准、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快捷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2.负责快捷贷业务的系统流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快捷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各经办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快捷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业务审核、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第二章受理条件第六条受理条件。借款人申请快捷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小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3.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4.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5.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6.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应符合以下要求:1.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原则上借款人年龄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3.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当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外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5.本行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6.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抵押物应符合以下要求:1.抵押物须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2.抵押物须为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房产。房产类型。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视同商业用房)。房龄要求。以住房作为抵押的,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视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要求抵押物必须为具有独立产权、可单独处置的商铺或公寓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3.抵押物权属。借款人为小微型企业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其配偶拥有的房产;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背景企业持股20%及以上的股东或其配偶拥有的房产。4.共有产权房产要求。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须年满18周岁(含)且年龄与授信(或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借款人以共有房产办理抵押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应通过房产证、借款人婚姻状况及其它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真实所有权状况;抵押人为未婚单身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确保其单身身份的真实性;抵押人为离婚单身的,还应收集公证书或经民证部门盖章生效的离婚协议等要件,为分析抵押房产权属关系提供证明依据;同时要求抵押人当面签署《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抵押人已婚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核查其结婚证的有效性,在确认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后,要求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和《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同时根据抵押房产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办理声明书公证。5.二居证明。抵押人为自然人,且抵押物为住宅的,须提供抵押人或其配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第二住所。6.租赁房产要求。对于抵押房产已出租的,须要求承租方签订《承租人承诺书》,承诺如产权人因违约房产被执行,承租方自愿搬出,不以租赁协议未到期或与产权人的租金纠纷为由阻碍执行。(四)限制条件: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办理快捷贷业务。第三章授信要素第七条贷款额度。额度。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客户现金流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北京、上海地区可提高至500万元(含);另单户在本行总体敞口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抵押率。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抵押物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第八条贷款期限。快捷贷业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第九条贷款用途。融资仅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