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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本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上述客户的融资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微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贷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第二章界定标准及业务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贷客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A类客户:若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且单户敞口授信额度≤100万元;若行业类型为除“批发和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且单户敞口授信额度≤100万元。(二)B类客户:若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且单户敞口授信额度≤500万元;若行业类型为除“批发和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且单户敞口授信额度≤500万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贷业务包括以下三类:单户A类业务;单户B类业务;批量营销项目方案项下业务(仅限A、B类客户)。第三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微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负责参与制定微贷客户规模划分标准;负责微贷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负责对微贷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微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负责微贷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负责微贷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协调完善微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业务的审批。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职责:(一)负责微贷业务在本机构的落地实施工作;(二)负责微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章授信额度第九条微贷A类及B类业务的办理应执行《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其授信额度。同一经营主体不得分别以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或自然人同时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其它使用要求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产品授信额度参照相关产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微贷批量营销项目方案整体限额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方案有效期为一年。第五章微贷A类、B类业务授信主体、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微贷A类、B类业务授信主体可以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或自然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一)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2.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二)自然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年龄一般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无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客户,须经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认定;3.申请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5.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协议等途径,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人。第十二条微贷A类、B类授信业务原则上以短期为主。具体业务期限需与申请人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特征相匹配,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及实际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三条利率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用途及总行相关定价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十四条还款方式结合申请人的现金流量及流转情况,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其它还款方式还款。第六章微贷A类、B类业务授信流程管理第十五条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提交的资料: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或有);2.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3.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签字样本(或有);4.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资本变动情况说明、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企业重大行为等相关资料(或有);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近一年内主要结算银行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水电费结算单据、财务报表(或由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后编制财务简表);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7.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8.企业如有经营资格证明(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也须一并提供;9.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