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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我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fagui2006/index.shtm"\t"_blank"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公开透明、正确核算、确保银行利益的原则。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债务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我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我行在法院等外部第三方有效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押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第六条以下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三)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四)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五)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九)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特殊情况下,上述资产不得不接收为我行抵债资产的,应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债权本金。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债权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债务人或担保人。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债权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第十条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并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第十一条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债务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接收单个债务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二条接收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见附件1);(三)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192/"\t"_blank"授信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等债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四)债务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计财部备案。第十四条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第三章抵债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总行直属支行所接收的抵债资产由总行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各分行由分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各经营行应协助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做好抵债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