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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基本规定(一)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和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二)以下四类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不适合本规程:1、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2、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4、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三)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办理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五)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可由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提供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六)各营业机构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应统一在该类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前加“NRA”的标识。(七)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将该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八)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加强对该类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九)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开户机构应按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客户需提供的资料(一)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境外机构公司章程原件(应包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二)境外机构管理层同意其在我行开户的批准文件原件;(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如果不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的,应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同时出具公司章程;(四)授权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包括对授权经办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授权内容;(五)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原件;(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文件。以上各项材料为非中文的,境外机构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并在翻译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保证翻译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账户的开立(一)客户填单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各一式三份、印鉴卡片一式二份。并在“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账户性质一栏的右侧填写“NRA”字样。境外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时,“客户类型”应在“其他”栏填写“境外机构”,电话、地址、邮编均应填写境外机构的境外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地区代码”填写境外机构注册地的国家或者地区名称简称和3位国家或者地区代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当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填写。如果境外机构在境内有办公地址、财务负责人、账户管理人的,应在办公地址、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