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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审民事答辩状二审民事答辩状二审民事答辩状如何书写?以下是pincai我收集的关于《二审民事答辩状》的范文,仅供参考!范文一:二审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誉,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夫,住本村。代理人:李志伟,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林,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其次小学老师,住本校。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春明,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夫,住本村。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万林对蒋春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22)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晰,适应法律精确,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万林所称的承揽关系。答辩人在2022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春明在给雇主赫万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峻受伤,就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万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万林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2022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万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峻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担当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担当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原委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人常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供应劳务,不供应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供应,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常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2022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打算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万林于是支配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万林供应,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特别清晰,被答辩人赫万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推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同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困难性,二者往往简单混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加以推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供应.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供应,雇员只负责供应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供应,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酬劳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酬劳,该酬劳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酬劳,该酬劳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行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意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推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供应,而不管是否满意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推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协助标准。依据此推断标准,被答辩人赫万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支配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供应的,三是工资酬劳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万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平安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平安,所以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人身损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