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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有关要求,规范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级医院经济运行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县级医院。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县级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人事、总务、信息、经管、药剂、器械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县级医院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在财务部门下设相应的成本核算岗位(至少1名专职成本会计),其他相关部门要设立兼职的成本核算员。第四条县级医院内部各科室成本核算职责:(一)财务科:收集整理各科室报送的成本数据,保证成本核算数据与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性;开展成本核算,编制并报送成本报表,撰写成本分析报告。(二)人事科:负责各科室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的统计并报送财务科。(三)总务科:负责各科室水(含冷、热水及污水)、电、煤、气、科室面积、内部服务工作量的统计以及各部门材料、低值易耗品(不含医用)等消耗的统计并报送财务科。(四)设备(器械)与卫生材料管理科:负责各科室卫生材料、医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专用设备的使用分布与变动资料、设备维修保养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的统计并报送财务科。(五)药剂科:负责各部门药品领用的统计并报送财务科。(六)供应室、血库、氧气站、洗衣房等医辅科室:负责各科室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的统计并报送财务科。(七)统计科:负责与成本有关的数据统计并报送财务科。(八)信息科:负责成本核算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九)其他科室:负责其他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统计2和报送。第三章成本构成与分类第五条医院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消耗,主要包括:(一)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二)卫生材料费:是指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包括血费、氧气费、放射材料费、化验材料费、高值耗材费和其他卫生材料费等。(三)药品费:是指医院各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包括西药费、中成药费和中草药费等。(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五)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是指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3(七)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低值易耗品、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以上各项支出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以下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范围:(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三)对外投资的支出。(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七条根据不同标准对成本进行以下分类:(一)按照成本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1.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4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2.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摊计入的各项支出。(二)按照成本属性可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1.固定成本:是指成本总额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增减变动影响而能保持不变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人员经费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2.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范围内随着业务量的变动呈线性变动的成本。包括:人员经费中的奖金、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卫生材料费,药品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费用等。第四章成本责任中心划分及设置原则第八条成本责任中心是基于医院业务性质、自身管理特点以及最终为满足项目和病种核算工作需要而划分的成本核算基础单位。每个成本责任中心应当能够单独计量所有收入、归集各项费用。财务科应为每个成本责任中心建立会计核算账户。责任中心具体分以下四类(详见附表1):(一)临床服务类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