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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作者:林善浪来源:中国农娃网时间:2006-08-21一在近现代,国外的土地产权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1、从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在近现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个人所有权绝对性向社会所有权,再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的过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发展,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以人为本,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以民主和法制代替封建主义和宗教专制统治的新思想。在所有权上,表现为个人所有权绝对性观念和制度的崛起。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提出:"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1804年法国《民法典》重申了这一制度,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这个定义包含了所有权的三项属性,即绝对性、排他性及永久性。1888年,德国公布的《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为一种"恣意"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物的权利。"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至于地表之上空及底部。"在近代,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不可侵犯性,即土地个人所有权具有排他的、唯我独尊的性质;二是自由性,即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可任凭自己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三是优越性或强制性,即土地所有权因透过契约关系而与土地利用权形成对立时,所有权人处于绝对优越地位。土地个人所有权制度使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遭受了彻底的荡涤,为资本主义发展铺平了道路。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陆各国步入了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在此期间,土地个人所有权绝对性的理论和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变化了的社会,表现在:极端的个人主义促使土地所有者为顾个人利益而不惜毁损社会生存进化及社会公益现象不断发生。于是,土地个人所有权制度逐步被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所取代。在20世纪以后的德国,首倡社会所有权思想的是耶林。他在《法律的目的论》一书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因此应当以"社会的所有权"取代"个人的所有权"(注: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其后,基尔克继承耶林的衣钵,更加倡导社会所有权思想。他在《德意志私法论》一书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性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19世纪末以后,欧陆各国逐步在司法上对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加以修正。1919年德国公布的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由此确立了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的社会所有权制度强调个人所有权不得滥用,应顾及公共福利,从而否定了土地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但是,这种所有权制度容易滑向抹杀私人利益,损及个人自由的极端。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和日本军阀就是假借"社会公益"之名,完全抹杀个人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土地所有权问题也发生了急剧变化,形成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现代土地问题主要是由工业和技术发展引起的,如高速公路和铁路、航空港等公共用地的征用,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水资源的纠纷以及土地投机造成的浪费等。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个人利益强化与社会利益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个人利益驱动下,私人对土地进行掠夺性利用,但是社会却要求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地、有效地利用,并对土地加以改良。这种矛盾难于通过19世纪末以来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和公共福利原则加以调和,更不能通过18、19世纪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制度加以解决。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个人和社会"相协调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代替单纯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或单纯的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才能适应。正如澳大利亚诸麦克尔森所说:"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注: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这种调和的原则,是个人行使土地所有权要照顾社会利益,但同时也只有让个人享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适度自由,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增进。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不仅是现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的主流,而且也将是21世纪土地所有权思想发展的主流。(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从偏重土地归属到重视土地利用在近现代,土地产权关系经历了以归属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发展过程。在早期,产权制度是以归属为中心的。对以后产生重大影响的罗马法体系,就把所有权置于中心地位,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