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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摘要:文章通过对战后日本农地制度改革的简要回顾,以日本农地制度改革得失,得出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要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为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关键词:日本改革土地制度日本农业与我国一样,都是在小规模分散的土地上开展家庭经营,有着相似的资源禀赋和农地经营规模。对我国而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发展壮大农业经济是扩大内需,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对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长远和深刻的影响。因此,研究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日本农地制度的演变过程日本“明治维新”后,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制和租佃制度,土地的封建占有关系占主导地位。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封建土地制度阻碍了农业发展,也给战后日本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障碍。于是,日本开始了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制度改革。日本土地制度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建立自耕农体制阶段。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个阶段主要特点是统一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945年—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专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倾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政府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公倾,其中1公倾以内的农户占75%,2公倾以上的农户只占%。建立“自立经营农户”阶段。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鼓励扩大土地占有规模。日本政府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标志着农业政策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消除农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采取了一些措施,有选择地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在1962年的《农业基本法》修正案中,出台了鼓励扩大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修订后的《农业基本法》允许农民拥有土地量超过1952年《农地法》规定的3公倾。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动力。同时,《农业基本法》修正案也允许那些离开村庄,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理。这些合作社可以成立公司,这些公司也可以购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但有两个规定:一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二是这些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0年—1964年间,日本的农业年增长率为4%,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足了当时由于人们收入提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第三阶段,从1970年《农地法》第二次修改至今。这一阶段,日本经历了战后经济的高速成长。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使农地总面积不断减少。在经济高速发展的30多年间可耕地减少了17%。另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也创造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1950年-1970年的20年间农业劳动人口减少了46%,兼业农户由50%上升到%,甚至兼业收入占到农户收入的50%以上。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知识程度较高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城谋生,从而造成农业生产者高龄化,后继乏人,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基于这种形势,日本的农地政策重点发生了变化,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移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土地向有耕作能力的农户集中,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改善农地的规模结构和经营结构,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实现高效、稳定的农业经营。围绕这一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地的有效利用,确保农民安心出租土地,促进农地流动,鼓励农民之间相互形成农地的合作利用,从制度上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二、日本农地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从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历程来看,无论是“强制私有化”,还是走“合作社”化的路子,都是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发展的,它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既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发展,又为日本二、三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是农业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尽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步降低,但农业的基础地位及其战略作用是其他产业不能替代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农业不仅关乎国家粮食安全,还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不仅是确保大中城市主副食品稳定供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