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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以及《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相关处室及执法队、各县(区)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报送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市xx名义发布或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10人以上,且所涉事项疑难、复杂的;作出限产以及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作出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法制审核限于对报送审核的承办机构提供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明显不当,应当运用裁量基准的是否运用并妥当;相关文书是否齐备;是否超过法定时效;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其他事项。具体审核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决定、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不同阶段等实际情形,根据本规定附件3规定的审核标准确定。第五条提交法制审核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xx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规定的清单要求,按序编排材料后报送,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说明:(一)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及证据目录;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条款;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条款存在的疑义;认为在合理性上存在的疑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六条法制审核不包括以下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伪、全面,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实体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行政执法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其他在法制审核环节难以发现真伪、缺漏的事实和材料。第七条法制审核主要工作流程:承办机构填写《xx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见附件5),并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合法或是否明显不当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建议;承办机构认为意见、建议合法、合理的,修改完善相关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八条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查,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行政许可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等工作。对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第九条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建议等,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回避制度,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相关内容予以保密。承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