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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7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责任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核原则)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适当、及时高效、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审核要求)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型 第八条(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条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第九条(行政许可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适用听证的;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行政强制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强制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征收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征收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检查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拟派出进行检查的本单位执法人员达五人及以上,或超出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 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收费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收费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新增或减少设立行政收费项目; 提高或降低行政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收费事项。 第十四条(审核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适当扩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第三章法制机构与审核人员 第十五条(审核分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不具备设立法制机构条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确定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为法制机构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为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名。初次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要具备法律执业资格。行政执法部门应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提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法制审核人员的比例。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参与)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用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提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