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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风险,依据《**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和无卡支付业务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即持卡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或IVR语音等方式开展非面对当面提交易时,在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环境下,在提交银行卡卡号的基础上,同时提交姓名、密码、手机号、证件号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交易要素,由发卡银行进行信息验证和交易授权的银行卡支付业务。第三条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分为受理方业务和发卡方业务。受理方业务为我行受理并发起的无卡支付业务;发卡方业务为银联发起的,我行银行卡支付业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及总行各有关部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零售业务部门(一)负责组织全行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工作;(二)负责沟通协调中国银联,执行中国银联有关政策;(三)与零售业务部门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产品创新部门(一)负责业务产品需求的提出,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二)与产品创新部门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科技运行部门(一)负责保障无卡支付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二)负责无卡支付业务的系统升级、维护、工作;(三)负责无卡支付业务数据库的建立、更新、保护、保密等工作;(四)与科技运行部门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结算管理部门(一)负责拟定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有关制度和无卡支付柜面业务操作手册;(二)负责协助配合无卡支付柜面业务需求的提出、测试和培训工作;(三)负责无卡支付业务前台合规操作的业务监督工作。(四)与结算管理部门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结算运行部门(一)负责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的清算账务处理、银联交易的查询和查复工作;(二)与无卡支付业务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现场审计部门(一)负责监督、检查无卡支付制度的贯彻和执行;(二)与现场审计部门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各支行(部)(一)负责受理银行卡无卡支付所有前台业务;(二)负责执行总行拟定的所有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有关制度;(三)负责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营销推广宣传、说明答疑工作;(四)与各支行(部)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业务开通开通无卡支付业务可以通过我行柜面开通,也支持中国银联的网站在线或我行允许的其他自助渠道开通。第十三条受理网点在办理持卡人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开通、修改及关闭时,须持卡人本人携带银行卡、身份证,并凭银行卡密码验证通过后进行办理有关业务。对于初次办理银行卡无卡支付开通业务的持卡人,必须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并签字确认完全知悉我行无卡支付业务章程告知内容。第十四条持卡人在中国银联网站渠道开通我行银行卡无卡支付功能,必须阅读并遵守网站的有关协议和规定,并且在我行开卡时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内已经预留有效手机号,否则持卡人无法通过该渠道开通该功能。第十五条通过中国银联网站渠道或其他自助渠道在密码验证无误后开通的无卡支付业务,视同持卡人本人所为。第十六条当持卡人修改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验证信息时,按我行修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有关规程进行办理。第十七条结算运行部门要做好无卡支付交易的账务处理和资金清算工作,做好银联交易和我行交易流水的对账工作,发现差错及时调整。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为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减少资金交易风险,我行在遵守中国银联规定交易限额的基础上,对我行银行卡无卡支付单笔金额上限设置为5000元(含),单卡当天累计金额上限为5000元(含)。中国银联有强制规定的特殊商户可不受此限额限制,详细要求以中国银联有关规定为准。交易限额可随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的要求而提升或降低。第十九条我行对通过银行卡无卡支付功能进行交易的业务,在提交银行卡卡号的基础上,采取验证姓名、密码、手机号、证件号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交易要素,对验证不通过或验证要素超出此范围的均拒绝交易。第二十条无卡支付业务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公众无卡支付业务的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提升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并随时关注无卡支付业务技术规则的发展,并及时更新。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使用互联网在线支付时应具备基本的网络防病毒、木马知识,所使用的计算机应该安装防病毒和防木马软件。我行不承担因持卡人在虚假或克隆网站上交易而造成或产生的业务和资金损失风险。第二十二条当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状态出现非正常情形时,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未能使用,我行提供的银行卡无卡支付有关服务将自动中止。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我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第二十三条当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形时,我行有权单方终止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无卡支付服务:(一)持卡人利用无卡支付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二)不遵守我行关于业务规定、操作流程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我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