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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差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出差审批流程以及差旅费用报销制度,提高集团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结合集团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各所属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各自的差旅管理办法)。第三条差旅定义。差旅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由常驻工作地出发前往常驻工作地之外的城市或地区(含境外城市或地区)执行或参加集团委派的各种任务或活动,简称“出差”。差旅期间因公发生的费用称为差旅费,包含机票费、火车票费、船票费、住宿费、出租车费以及招待费等。第四条管理原则事前原则。员工出差依照事前原则进行管理。即员工出差前应先在OA系统中提交差旅计划审批流程,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差旅计划。原则上不允许事后提交。节约原则。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乘坐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优先选择费用较低的酒店住宿。不提倡员工选择私用车辆出差,否则费用自理。第五条差旅审批流程员工出差前,应在OA系统中填写差旅计划审批流程,并在流程中注明出差原因、出差期间主要工作内容、主要工作目标、往返时间、差旅费用预算以及加班情况等。流程提交后,由员工直接上级和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部门总经理(含)以上人员提交流程由直接上级或分管总裁进行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集团差旅费费用标准一览表)预定酒店和车票。员工预定酒店和车票的费用一般由本人先行垫付,事后根据差旅计划中批准的预算和实际费用情况进行报销。(四)出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并根据实际费用发生情况填写支出审批单进行报销,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五)出差行程若发生变化(含出差天数、出差路线改变、交通工具改变等),员工应及时修改差旅计划审批流程,并进行重新提交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报销。第六条境外差旅审批流程凡涉及到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出差,在OA系统审批流程中,本中心负责人审批后,还需集团主管领导审批。集团各公司和各业务团队须参照执行,境外出差均需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第七条差旅费用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一)境内出差住宿费标准集团董事局领导住宿费实报实销;集团副总裁、下属公司董事长其他同等级别领导,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1000元--1500元(一线城市1500元,省会城市及直辖市1200元,其他城市1000元)。见附件1。集团执行总裁、下属公司总裁、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同级别领导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600元—1000元(一线城市1000元,省会城市及直辖市800元,其他城市600元),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见附件1。助理总裁、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属公司副总裁、部门总监及其他同级别领导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500元—800元(一线城市800元,省会城市及直辖市600元,其他城市500元),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见附件1。其他员工出差,每天住宿费限额为400元--600元(一线城市600元,省会城市及直辖市500元,其他城市400元),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见附件1。一线城市指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省会城市指除一线城市外的各省省会和直辖市;其他城市指除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之外的地区。(二)境外出差住宿费标准:集团董事局领导出差住宿费实报实销;集团副总裁、下属公司董事长其他同等级别领导,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1500元—2500元(美洲欧洲发达国家2500元;亚洲地区国家2000元;其他国家或地区1500元)。见附件2。集团执行总裁、下属公司总裁、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同级别领导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1400元—2000元(美洲、欧洲发达国家2000元;亚洲地区国家1800元;其他国家或地区1400元),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见附件2。助理总裁、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属公司副总裁、部门总监及其他同级别领导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1200元—1500元(美洲、欧洲发达国家1500元;亚洲地区国家1400元;其他国家或地区1200元),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见附件2。其他员工出差,每天住宿费限额为1000元—1400元(美洲、欧洲发达国家1400元;亚洲地区国家1200元;其他国家或地区1000元),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见附件2。美洲、欧洲等发达国家除包括地处美洲和欧洲的各个城市外,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住宿费一律凭有效单据报销;差旅过程中未住宿,或者出差地接待单位提供住宿场所时,不再报销住宿费,只享受差旅补贴;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超过2亿元(含)的公司(部门)除公司董事长和总裁外,全体员工原则上可享受与集团执行总裁一致的差旅费用标准,也可由公司(部门)自行制定;对于上一年度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