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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激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员工,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根据香港特区《雇佣条例》等有关法例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雇佣关系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在职员工(包括外派人员及港职员工)。奖惩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分明;(二)统筹兼顾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三)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第二章奖励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于有以下表现或贡献的员工,将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绩效目标过程中,明显超出预期结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二)在集团发展战略与年度事业计划实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经营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维稳、安全事故防范等专线工作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思想品德、职业操守、廉洁奉公等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的;(五)由集团公司认定可给予奖励的其它情况。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分层互补型的奖励机制,具体包括绩效奖励、专项奖励和评先表彰等。其中:(一)绩效奖励按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与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二)专项奖励包括总经理专项奖及其它专项奖励,按照《集团专项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实施。(三)评先表彰类奖励按照奖励性质及类别的不同,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拟订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组织落实。第三章惩戒第六条集团公司对于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员工,将给予惩戒:(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消极怠工等,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二)对本职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反国家、香港特区政府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四)由集团公司认定应给予惩戒的其它违规行为的。第七条集团公司的惩戒包括书面警告、记过、降级或解除职位四类,根据员工行为主观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对应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违规四种情况。第八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轻微违规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惩戒期限为三个月。(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五次或无故旷工达一日的;(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消极怠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三)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四)工作时间内受到香港特区政府行政机关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除外);(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经劝告不及时改正的;(六)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属轻微违规行为的。第九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一般违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过惩戒期限为六个月。(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十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达三日的;(二)在办公场所吵架、打闹、损坏公物等,且不听劝阻的;(三)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包括诬蔑、伪证、制造事端、恐吓威胁等,影响工作秩序并不听劝阻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消极怠工导致工作流程受阻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五)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并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影响的;(六)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投资、保密、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或接受宴请的;(七)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八)一年内受到集团公司书面警告惩戒两次及以上的;(九)其它集团公司认定属一般违规行为的。第十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较重违规行为,将给予降级。降级惩戒期限为十二个月。(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十五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达五日的;(二)工作时间或在集团办公场所赌博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且有威胁领导行为,导致工作流程严重受阻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并对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五)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投资、保密、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并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影响的;(六)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七)一年内受到集团公司记过惩戒两次及以上的;(八)其它集团公司认定属较重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将给予解除职位:(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二十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超过五日的;(二)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三)未经批准,兼营其它公司或在与集团公司有竞业关系企业任职,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四)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投资、保密、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利用集团公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品牌、声誉等)徇私舞弊,并对公司造成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