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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及申请表第页共NUMPAGES14页****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结算通准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结算通准贷记卡(以下简称“结算通卡”)签订如下协议。一、****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结算通准贷记卡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银行*卡准贷记卡章程》及本协议。二、申领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申请办理结算通准贷记卡业务。2.甲方申领结算通卡时,应按乙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署本协议。甲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确认履行本协议各项规定。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一)审核甲方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二)审核甲方作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提出的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三)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四)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4.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结算通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5.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确定、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6.结算通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三、使用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结算通卡。2.结算通准贷记卡只能本人使用。甲方保证将结算通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结算通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3.甲方在使用结算通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未按规定使用结算通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对于结算通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5.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6.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结算通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7.甲方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含)。8.结算通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结算通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结算通IC卡主账户或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9.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10.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